各鎮人民政府、乾佑街道辦事處,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駐柞各單位:
為做好2024年度工傷和失業保險工作,維護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我縣各參保單位及時足額繳納2024年度職工工傷、失業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商洛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局關于明確2024年繳費基數的通知》,現就做好2024年度全縣各單位工傷和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和繳費費率
(一)工傷保險費。參保范圍為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含臨聘人員),繳費費率為0.2%(教育、衛生為0.4%),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用繳納。
(二)失業保險費。參保范圍為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含臨聘人員),繳費費率為1%,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其中:單位繳納 0.7%、個人繳納 0.3%。
二、繳費基數
(一)2024年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暫定為7028.67元/月,征收標準上限為21086元/月,下限為4217.17元/月。
(二)參保職工月工資(不含特殊崗位津貼、獨生子女費、鄉鎮干部津貼、公車改革補貼等)低于4217.17元/月的,按4217.17元/月作為本人繳費基數;高于4217.17元/月的,按照職工月工資作為本人繳費基數。
(三)因工傷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后,繳費系統暫未完全調整到位,以上確定的2024年繳費基數暫時截至2024年3月31日,后期的繳費相關事宜將及時通知。
三、繳費方式
(一)2024年度工傷、失業保險從2024年1月2日開始繳納。用人單位可采取按年、半年、季度或月繳費方式繳費。
(二)各單位經辦人員先到柞水縣政務服務中心工傷失業保險經辦中心窗口辦理申報手續,完成費款核定后,系統會自動將費款核定信息傳遞至稅務部門(一般需要半天或1天時間)。
(三)稅務部門接收到費款核定信息后,各單位經辦人員可自行登錄稅務部門“單位社保費客戶端”進行申報確認,確認無誤后征收開票并選擇繳款方式,已簽訂三方協議的可直接扣款,未簽訂三方協議的自行打印“銀行端查詢繳費憑證”到商業銀行完成繳費,也可到稅務部門辦稅窗口辦理繳費手續。
四、繳費程序
(一)財政全額供養單位:工傷失業保險費每年都已預算至各單位,在預算撥付前每月繳納的工傷失業保險費,需要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
(二)非財政供養單位:未列入財政預算的單位,由單位自行繳納。
五、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后果
工傷保險繳費不能出現斷繳情況。如發生斷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所產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六、政策依據
(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根據人社部〔2016〕29 號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請各單位高度重視,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按時足額為職工參保繳費,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到應保盡保,確保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到各項工傷或失業保險待遇。
(二)強化宣傳。各鎮辦、各主管單位要積極做好工傷失業保險政策的宣傳引導、參保繳費等工作,督促各下屬單位、按時足額參保繳費,確保管轄領域不發生斷繳、漏?,F象。
(三)按時參保。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辦理,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不按時繳納工傷失業保險費,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負責。對于拒不參保的單位,情節嚴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修訂)》相關規定處理。
業務政策經辦咨詢電話:0914-4321105
縣稅務局業務咨詢電話:0914-4321373
柞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柞水縣稅務局
2023年12月29日
文稿編輯:楊程